本人持有一张宁波不记名小T公交卡,不慎遗失,卡内尚有余额约300元,该卡片确为本人实际持有、日常本人充值使用,目前我也清楚记得该卡完整卡号。
之前咨询工作人员得知:如果实体卡片只是损坏,手上还持有旧卡实物,是可以到网点办理换卡,卡内余额能够转移到新卡当中。
但现状是,卡片不慎遗失,虽然我能够提供完整卡号,也可以提供充值记录佐证本人是实际充值使用人,却因为手上没有实物卡片,就无法办理余额转移。
在我的认知里,公交卡只是刷卡的实体载体,卡内余额是我个人真金白银充值进去的合法财产。实体卡片丢失,不等于卡内的资金就应当直接作废。
事件发生之后,我尝试通过12345政务热线、线上政务平台多次提交诉求,希望卡内余额问题能够得到合理处置。工单流转至轨道交通集团办理,但经过多轮反馈沟通,至今没有得到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诉求反映过程中,我也体会到普通市民维权的实际困难:线上政务渠道提交证据材料时,遇到附件上传受阻等操作障碍;多次反馈之后,问题依旧停留在流转环节,实际诉求难以落地。
我了解国家有《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办运〔2018〕17号)的行业管理文件,文件提到交通一卡通不记名、不挂失的行业原则。但该文件也并未写明:在可以提供卡号、能够佐证实际持有人身份的前提下,就要完全排除余额的任何救济方式。
因此想公开咨询现行政策:同样一张卡片,卡坏有实物即可转余额;遗失后虽然可以提供完整卡号、能证明本人实际使用,仅仅缺少实体卡片,就完全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吗?对于普通市民而言,一旦遗失卡片,就只能自行承担全部余额损失吗?
希望主管部门可以对此予以答复。也期待相关规则能够 酌情优化,尽量减少市民的财产损失,维护普通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