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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高新区某餐饮店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授意并安排店长刘某、“打锅工”周某某、厨师李某某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锅底即“口水油”,经过滤残渣、提炼和熬制,与“新油”混合,重新配制成锅底,销售给客人食用。刘某安排徐某在周某某工休时,多次“顶岗”周某某对“口水油”过滤残渣、提炼和熬制。经查,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高新区某餐饮店”销售“口水油”的金额为25万余元。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周某某、李某某、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25万余元,持续时间约一年,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上,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2.5万元。并责令被告高新区某餐饮店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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