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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公交车上闭眼“休息”,实则已死亡,救助方被索赔逾11万…网友炸了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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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8 13:57:34 来自 浙江宁波

楼主

分享到: qq sina

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

司乘人员尽管立即组织乘客

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

老人还是不幸去世

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期,上海松江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城市公交运输

合同纠纷案


2024年12月的一个早晨,年逾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出门,该公交车由上海某公交公司运营。李老伯上车就座后约两分钟,开始出现擦汗、喘气的现象,尚未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眼靠椅背似休息状。


售票员在卖票过程中多次轻拍李老伯肩膀,发现其始终没有反应,售票员和其他乘客遂先后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颈动脉脉搏,才发现李老伯陷入异常状态,售票员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亲自与急救中心保持沟通,清晰说明现场情况与车辆位置。


与此同时,司机将车辆主动驶至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该地点便于救护车快速识别和会合。从发现异常到车辆抵达会合点,全程约8分钟。


救护车到达后,售票员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抢救。遗憾的是,李老伯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老伯的配偶及两个女儿认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车上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如AED、急救药品等),未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时提供车内监控,也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加重了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遂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李老伯上车后尚未购买车票,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未成立。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导致,与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

  • 一是案涉运输合同是否成立

  • 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无违约行为。


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虽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自其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时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即已依法成立。


关于公交公司有无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处于异常状况至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松江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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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8 18:44:18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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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想敲一笔,直接关进去

    发表于 2026/05/18 19:17:57 来自 浙江宁波

    终于看见一个正常的法院判决

      发表于 2026/05/19 10:23:40 来自 浙江宁波

      现在的公交车还有售票员

        发表于 2026/05/19 08:51:04 来自 浙江宁波

        讹人起诉,毫无成本,社会风气就是这样被步步寒心倒退!这帮畜生!

          发表于 2026/05/19 05:14:05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6/05/19 08:17:50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6/05/19 08:30:33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6/05/19 14:46:42 来自 浙江宁波

                有枣没枣打一杆子,这是。

                  发表于 2026/05/19 14:56:34 来自 浙江宁波

                  这种要是都可以赔,建议8.9十岁老人多去坐公交

                    发表于 2026/05/20 06:55:08 来自 浙江

                    不要请老人喝酒,小心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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