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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1月至3月差额将于近期补发到位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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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0 15:46:25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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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部门发布消息,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同步上调。

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241元/月提高至2394元/月,每月增加153元。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34元/月提高至2187元/月,每月增加153元。2026年1月至3月的失业保险金差额将于近期补发到位。

申领相关事项一起了解。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二)生育补助金;

(三)价格临时补贴;

(四)大龄领金失业人员续发失业保险金待遇;

(五)大龄领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重新就业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申领方式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网上办理

1、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APP或微信小程序。

现场办理

全市各经办机构联系表如下:

(点击可放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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