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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0 08:37:15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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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本案中随多数票可计入同意票,与由宁波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中心编撰的《宁波市物业管理是研究与指南》(2025年第三期)中的指导意见相悖,是否缺乏法律依据?二问:汪弄小区《议事规则》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投票权人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中的表决意愿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但在实际选票中增设“随多数意见”选项,是否存在一种声音:业委会在行事过程中为了使其方便,可随意整改小区的《议事规则》?三问:判决书最后写明,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该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条文的同意,应该是明确、积极、肯定的意思表示,随多数意见是一种模糊的意见,可以混入到同意票中吗?如果可以,《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为何不直接注明可随多数意见,而是强性规定同意表决。法律设置“双过半”的严格程序,旨在保障业主共同决定能够反映大多数业主的真实、明确意愿。将意思表示模糊的“随多数意见”票直接计入明确“同意”票,实质上是以推定的方式降低法定的“同意”比例门槛,变相架空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立法本意和强制性规定,使业主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基础不复存在。四问: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委会单方面更改开票时间、开票地点,并没有通知广大业主。小区《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会议通知提前15日公告,第七项明确规定“开启投票箱应在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但是实际开票过程中,没有出现社区工作人员的身影,问:未重新履行法定公告程序(提前15日通知)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唱票时间与地点,导致绝大多数业主无法预知并参与监督,实质上是剥夺了业主对表决核心环节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该行为是否直接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强制性程序规定?五问:汪弄小区共计四千四百余户,但业委会提供的开票视频中,除两名业委会成员外,仅四名业主参与,问选聘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大事,当场九名业委会成员出现两名,是否能理解成业委会对小区大事的不重视?在业委会没有另行公示开票时间的情况下,视频中现场的四名业主是如何得知消息的?为何在公示的时间地点等待的业主没能出现在现场?或者会不会是业委会特意“邀请”的业主到现场,既然能邀请业主,为何不能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六问:判决书中称开票当时小区业主可通过录像监督,业委会应该了解小区情况,汪弄小区作为一个老小区,住的老年人居多,从白天开票改到晚上开票,老年人不会通出手机看现场情况,基本已经剥夺了老年人到现场监票的权利。判决书认为这个是“瑕疵”,对于汪弄小区以老年人偏多的现状,不另行公示开票时间,以业委会的意愿随意更改到晚上,不另行公示开票地点,以业委会的意愿随意更改到大家都找不到的一个地方,这个能定为“瑕疵”吗?是否将来这个小区的任何事情,都以业委会意愿进行操作?但凡有点意见,都可定为“瑕疵”?七问:判决书说不能苛责业委会,把业委会的行为归于存在“瑕疵”,那么,将来就是业委会在汪弄可以随心所欲,举着为小区好的大旗,为所欲为,如果有什么做得不到位,那就是“瑕疵”而已。八问:小区业委会主任长期不交停车费,连续两年没有交物业费,如何确定他是无私地为小区服务的?网友们,都来论一论,本案判决书是从人情出发还是从法律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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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0 20:30:52 来自 浙江宁波
写好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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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0 20:50:56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6/01/10 21:10:09 来自 浙江宁波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业委会没问题啊
发表于 2026/01/10 21:15:25 来自 浙江宁波
我虽然不是很懂法,零票反对这种事情法盲都知道怎么判的
来自: 掌上东论
发表于 2026/01/10 21:16:13 来自 浙江宁波
零票反对这种事,F盲都知道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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