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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5年9月30日起,我区7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专属意外险已由政府全额出资投保。老年人无需花费一分钱,即可享受以下保障: 一、保障对象 镇海区户籍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 注: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60周岁(含)至80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已按原宁波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进行续保,不在此次保障对象范围内。 二、保险时间 2025年9月30日—2026年9月29日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方案约定的范围内发生非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和医疗救治的,按以下责任给予理赔。 1.意外死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保险机构根据理赔标准约定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 2.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医疗终结后,保险机构根据理赔标准和伤残等级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医疗救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保险机构根据理赔标准约定给付部分医疗救治费用和津贴等保险金。 四、保险范围 1.特定区域。是指浙江省区域内的下列公共服务场所,包括: (1)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 (2)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公共体育场馆; (3)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习培训场所; (4)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2.其他区域。是指浙江省区域内的下列各类场所,包括: (1)各类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 (2)各类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等营业性服务场所; (3)社区、村、学校、小区内、小区周围广场、道路等居所之外的日常活动空间; (4)居所、庭院内发生的火灾、触电、煤气中毒、意外坠楼、意外跌倒。 3.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故意犯罪或抗拒执法造成的伤害; (2)被保险人参加营利性商业机构组织的各类商业活动造成的伤害; (3)被保险人在居所、庭院内发生的除火灾、触电、煤气中毒、意外坠楼和意外跌倒五种情形外的其他伤害; (4)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自残,但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 (5)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6)工伤、交通事故; (7)对无外伤且无法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权威机构证明属于意外伤害的死亡。 五、如何理赔 若发生意外,请第一时间联系人保理赔电话95518,我们有专人为您服务。承保单位已开通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将为您提供便捷理赔服务。您需要准备以下理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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