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疆法治报消息:2024年9月26日20时许,叶某(化名)与朋友在餐厅饮酒后,被朋友送回宾馆。之后,叶某将停在宾馆停车场的小汽车往门口开了73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叶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6.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叶某驾驶车辆是为了驶出停车场上主干道路,并非以挪车、停放车辆、交接车辆等短距离行驶为目的;其次,叶某出发前并未找过代驾,可排除由他人驾驶车辆的可能;再次,叶某酒精含量为236.19mg/100ml,属重度醉酒,且被查获时走路摇晃,说明其不具备安全驾驶能力;最后,叶某拟驾驶的路段为县城主干道,叶某行驶时间正逢下班、放学高峰,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以上因素,该院认为叶某应当被依法提起公诉。该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item.Summ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