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4/10/28 08:32:55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4/10/25 18:19:52 来自 浙江宁波
2024年5月16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兴筑西路88号贵阳万象汇L568商铺的贵州椰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内使用“巧妇炊”牌转基因大豆油(净含量20L)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截止检查时已使用二分之一桶。于同日报局领导批准,对该转基因大豆油(详见财物清单〔2024〕2-5161号)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观市监强制〔2024〕2-5161号)。
当事人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转基因大豆油(净含量20L)二分之一桶;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上缴国库。 |
发表于 2024/10/25 18:21:53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4/10/25 19:26:53 来自 浙江宁波
这就像超标电瓶车一样,允许生产,允许销售,允许卖买,就是不允许消费者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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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6 13:08:22 来自 浙江宁波
可以生产,可以销售,但使用是非法的,我只是想问一句:既然生产出来,并且可以上市销售,为何使用还是非法?转基因大豆油是否对人体造成危害?如果造成危害,应该禁止生产与销售,但没有危害,为何还是非法?
可以说,肯德基比很多小饭店小吃店快餐店安全得多。至少我吃过肯德基从没有拉过肚子,但是小吃店小饭店就不一定了。 |
发表于 2024/10/26 16:02:33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4/10/28 09:01:18 来自 浙江宁波
有人说,餐饮业要对使用的食用油是否转基因需要明示,我笑了,任何食品只有二种:一种是合格的,可以放心食用的,一种是不合格的,不能食用的,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的。国家食品总局也发出过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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