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暑区洞桥镇,
事发当晚五点多, 王某与单位同事共11人一起聚餐。 餐后众人又来到饭店隔壁KTV唱歌。 当晚九点多, 王某独自一人骑电瓶车回单位宿舍。 路上, 王某撞上路边隔离栏, 被路人发现倒在马路边。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 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交警部门对王某血液进行酒精测试, 发现其属于醉酒状态, 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 是电动车与路边隔离栏碰撞的单向事故, 王某全责。 随后, 王某家属以王某发生事故与其醉酒存在因果关系为由, 要求当晚一起聚餐饮酒的同事和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认为, 员工自发组织的聚餐, 一起聚餐喝酒的同事虽然没有劝酒、灌酒的行为, 但他们未能在王某骑电动车离开时尽到劝阻或陪同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一起聚餐的同事应对王某醉驾致死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 王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更应对过量饮酒驾驶电动车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对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起聚餐同事就未尽到劝阻、陪同义务, 对王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最后人共同聚餐人赔偿王某家属1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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