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发布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新政策明确,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的15倍调整为20倍。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在宁波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7月9日起,在宁波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时间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不管是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还是二手住宅,购买的是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为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为不低于25%。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作用,落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支持政策。继续落实好对符合多孩家庭、各类人才等有关对象给予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的上浮支持政策。
新的家庭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明确
即日起,宁波明确新的家庭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所在区(县、市)范围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新购住房按首套住房认定。
居民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县、市)范围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正挂牌出售的,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新购住房可按首套住房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