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这也是全国首个推进老旧小区自主更新的指导意见。4月11日,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新闻通气会在杭州召开,进一步介绍相关情况。
据统计,目前浙江省2000年以前(含)的房屋数有72.12万幢,其中1990年以前(含)的城镇房屋有20.85万幢。建成年份较早的住宅由于建设标准较低,加之失修失管等因素,以往的环境提升改造模式无法解决老旧小区危旧住宅的难题。
“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的实践,对逐步进入存量更新阶段的城市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昭晖表示。
对此,指导意见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障安全、优化流程,自愿申报、试点先行”的原则,探索建立科学、简便、有效的管理流程与服务机制。
其中的一大亮点在于变“要我改”为“我要改”。指导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可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自愿提交更新申请。申请经所在地地方政府审核通过后,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根据当地政策和条件,组织编制更新方案,包括建设方案、资金筹措、产权处置、项目设计等内容,并由业主共同作出实施决定。
在强调政策推动和服务保障方面,指导意见加强政策激励,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项目可按照地方政策规定,适当增加居住建筑面积、增配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的住宅面积、服务设施面积,可通过移交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用于冲抵建设成本;相关业主及其配偶可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副处长戴建锋表示,老旧小区自主更新不仅能产生直接投资,还可以进一步带动建筑、建材、配套设施等上下游行业投资,进一步挖掘了投资潜力,以政策支持撬动民间投资增长。
此外,近日浙江省政府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明确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等四大行动。参与自主更新项目的居民也可享受相关红利。
据悉,指导意见将于5月1日正式试行。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老旧小区改造,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2019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省8市开展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我省和宁波市分别被列为试点省和试点市。为了扎实推进试点省建设,省政府成立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省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印发了改造指导意见、技术导则,以及优化项目审批、加强物业管理等5个政策文件。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结合浙江实际、体现浙江特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于2020年12月印发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共同缔造,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系统联动、整体推进,创新机制、优化治理的基本原则,以改造带动全面提升,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整洁、社区服务配套、管理机制长效、小区文化彰显、邻里关系和谐。
工作目标,到2022年,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明确改造任务。
一是改造对象。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不包括以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以及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
二是改造模式。综合整治和拆改结合类型。
三是编制专项改造规划和计划。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对存在C级、D级危险房屋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四是积极开展未来社区试点。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分类开展未来社区试点,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高级改造形态。
(三)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要求各地坚持党建引领,构建各方共建机制;科学制定方案,建立项目推进机制;强化基层治理,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四)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提出从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小区居民出资、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五方面筹集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五)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一是优化简化项目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二是适应改造需求,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
三是通过片区联动改造,整合利用存量资源。
(六)强化组织保障。
省级层面加强组织协调、政策保障和指导督促,每年开展绩效评价。
要求各市县政府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承担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群众从“要我改”到“我要改”,营造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实施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
(一)坚持政府引导,强化居民主体。
1.明确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由街道(镇)或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细化充实统筹实施、税费优惠等政策。
2.强调:一是鼓励居民全程参与。改造前问需于民,改造中问计于民,改造后问效于民。二是引导居民出资改造。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投工投劳等方式落实。
(二)拓展改造范围,丰富改造模式。根据浙江老旧小区实际和群众需求,进行了创新突破:
一是拓展改造范围。从城市、县城(城关镇)延伸到建制镇。
二是丰富改造模式。
1.综合整治型。房屋结构性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城镇老旧小区。
(1)基础类: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包括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
(2)完善类: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包括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
(3)提升类: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满足居民美好幸福品质生活需求。包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等。
2.拆改结合型。房屋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适修性较差,可通过对小区内部分或全部原有房屋拆除重建进行改造,从根本上解决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功能和品质。
符合“拆改结合”改造的有哪些老旧小区?
(1)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且部分依法被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的;
(2)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非成套住宅(含筒子楼)为主的;
(3)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的。
积极推进片区联动改造,统筹与周边高度关联的城市更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项目,改建、新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基本服务功能,构建完整居住社区,打造“15分钟生活圈”。
(三)明确政策原则,加强实践探索。
一方面实施拆改结合改造,坚持去房地产化要求。鼓励原拆重建,对原住居民进行回迁安置,原则上居民回迁率不低于60%,不得借老旧小区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居民住宅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因拆除重建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出售资金用于充抵建设成本、增配社区公共服务等用途。另一方面,实施拆改结合改造涉及的容积率、层高、层数的调整以及新增住宅面积后续出售的产权登记等问题,《实施意见》提出由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事权,因地制宜、一事一议,通过编制或调整详细规划予以解决,给各地操作留出政策空间。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读人:潘辉;联系方式:0571-8105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