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府一号小区是2009年交付,开发商华茂置业于2018将业委会一直在用的物业经营用房作出去产权证,老物业于2022年4月1号退场后,华茂置业向业委会出示产权证要腾退房屋。业委会于是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根据本条计算,结果物业用房备案表,按物业管理区域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七,开发商还应再配296.46平方一楼的房子,而开发商做出去产权证的那套房子面积就是296.41。于是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华茂置业要求法院向鄞州区住建局问询,结果鄞州区住建局的答复跟华茂置业在法庭上的答辩如出一辙,回复函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小区分成两部分,其中将商业部分A区独立出去变成纯非住宅区,这样依第二十七条后半部分“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从而剥夺了前部分应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配置的权力。本小区是由ABC三区组成,由两个开发商共同开发的商务住宅小区,其中A区为商业,BC为住宅,ABC拥有共同的业委会,共同的名字,详见标准地名审批文件、业委会备案表,AB区有共同的出入口,ABC有共用的消防系统,A区突破了用地红线占了B区的地,物业用房BC区没有,统一配置在A区,住建局颠倒黑白、罔顾事实,一纸书面回复函将A区独立出去,实际上还是混在一起的,而且也分不开。回复函第二点,物业管理区域2022年以前没有划分过,这就是严重的渎职,以前那么多年的物业管理的基础就没有了,而且根据2022版《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96条,没有划分物业管理区是要受到处分的。2022年新法实施以后住建局也没有来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住建局回复说依2001版《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那么依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民小区、住宅组团,下同)。“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接总建筑面积而不是地上总建筑面积配。 |
{{item.Summ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