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浙0212破64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裁定受理杰夫(浙江宁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为杰夫(浙江宁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杰夫(浙江宁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28日前,向杰夫(浙江宁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大酒店(1103,1104)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潘灵;电话:0574-6511006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杰夫(浙江宁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杰夫(浙江宁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