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由于失误忘记为入职员工在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遂立即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劳动者入职日期,劳动者遂提起诉讼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
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个观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倒签劳动合同并不能掩盖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支付双倍工资”与“补签书面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具有选择性,是应同时承担的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其实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有一定的自主权,劳动者有时候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劳动者不顺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倒签劳动合同,也许就会被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辞退。
因此,。支持劳动者要求的倒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是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二是对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使用人单位意识到:企图以违法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是无法现实的。
第二个观点:用人单位已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无需支付2倍工资差额,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中设立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立法本意在于鼓励、督促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即使该份合同系后补的合同,也是劳资双方之间协商一致的事后追认行为,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该份合同的签订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等行为,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双方将已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包含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劳动者亦未因此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该份合同覆盖了劳动者之前的劳动期限,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溯及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即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且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主张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