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Z女士年过七旬,子女长期国外生活,自从老伴去世后独居在家。X某了解其情况后自称**保险公司员工,多次上门拜访,以有业绩考核为由向其推销只有内部认购销售的“高收益、风险小”产品。Z女士经不住高额诱惑拿出2万进行投资,X某也出具了相关收据。一开始X某定期返还收益,而且利息也比银行存款高,尝到“甜头”后,Z女士又多次追加投资,直至二年后其迟迟未收到月息,经与保险公司核实才发现X某并非此保险公司员工,并且也从未销售过此类自称“高收益”的产品,相关的电子保单及收据均为X某伪造。Z女士意识到被骗报警后才追回一部分损失。 案例分析: 此次案件主要是不法份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独居老人为目标,以帮其办理代参保为由,通过伪造保险单证及印章为手段,以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金为目的,最终由于老人长期独居,身边未有子女帮其把控风险,本人又不了解保险合同定立的流程及格式因而受骗,造成养老金的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之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内容】中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同时此类案件还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风险提示: 中国人寿寿险宁波分公司温馨提示:保险公司业务员均有个人专属工号,在接到自称保险公司人员来电或者上门拜访时请务必先获取其本人工号,并可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真实性,在未明确人员身份时切勿将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透露并操作相关业务。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银保监会都有备案,购买保险产品前可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进行识别;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发送含有投保单号等信息的短信及邮件,投保单、保险合同号具有唯一性,可通过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电话或者官方APP进行保单确认,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及财产安全。 稿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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