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 0212 强清6号
本院根据曾畅等人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毓宸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宸铭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
现公告如下:
一、毓宸铭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毓宸铭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三、毓宸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承担移交账册、资产等法定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0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五、清算组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中路 161 号世贸中心大酒店 1104 室;联系人:潘灵,电话:0574-65110069。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