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S先生2015年作为投保人给其太太Z女士购买了一份两全类的分红保险,2020年两人离婚,S先生称其投保时未签名,都是Z女士签的,现在其不想继续交纳保费并以本人未签名为由要求全额退保。 案例分析: 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S先生的保单已连续缴费5年,新单回访由S先生本人完成,回访中S先生明确回答投保单等资料均为其本人亲笔签名,交费账号也是S先生本人户名。鉴于以上事实,保险公司认为,此保单订立过程中,不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拒绝S先生全额退保的诉求,建议通过变更投保人形式由Z女士继续交纳保费。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风险提示: 投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以及投保提示等资料,由投被保险人本人在投保单等投保资料上亲笔签名。在回执回访环节也需要投保人本人亲自操作作答,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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