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
提单持有人:依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损失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以及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单持有人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仅凭持有正本提单并不能视为其已完成举证义务。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装载涉案货物的集装箱已经重新投入使用或流转,或者提单记载应当整箱交付的货物已经被拆箱,均可以认定承运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承运人:应举证证明货物仍然处于其控制之下,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二、无单放货赔偿数额的认定
如果收到部分货款的应当扣除,在确定损失赔偿额时,应当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三、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有关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索赔运费、堆存费和滞箱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如果提单仍由托运人持有或者是以外的第三人持有但提单载明“运费到付”的,承运人可以通过留置货物来索赔运费。但是,留置货物只是承运人主张债权的方式之一,不留置货物的,并不影响其向托运人或者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主张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