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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19 17:25:57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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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的其他场地可以理解为地下停车场也属于其他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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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19 21:29:10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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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20 07:46:41 来自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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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20 17:16:04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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