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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人,这笔钱涨了!还有这些补助费标准,提高!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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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18 10:06:34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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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调整2023年度孤儿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一起来看↓


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22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确定2023年标准为3195元/月;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2023年标准为2556元/月。


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不包括其中的自身困境儿童)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四、新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这些补助费标准提高了!


近日,宁波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印发通知,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凡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15元调整为36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155元调整为331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60元。

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35元调整为1800元。
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80元调整为30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55元调整为25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30元调整为2340元。


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15元调整为1470元。


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

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调整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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