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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中的权利迫害老百姓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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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16 17:14:24 来自 黑龙江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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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不公正且有悖于省人大司法建议而海伦市法院单方执行无效判决并暴力强拆(迁)等违法事件的控告信

违法事项:在海伦市的雷炎街1委5组,现海伦市客运站位置,我作为产权人有前院和后院的两处房屋。我的前院房屋:因付杰不给我留路,我住的后院房而无法出行,曾经与付杰发生过房屋买卖纠纷,于1995年结案。我的后院房屋:孙英奇自住、无任何纠纷。1997年修建海伦客运站占用并拆迁我房屋时,没有给我安置和补偿,把我一家六口及其四个孩子赶到马路上,家中全部物品被洗劫一空。现海伦市法院案卷有记载,但海伦法院不允许复印、请相关领导查卷。海伦市法院和动迁办存在严重的暗箱操作、违法侵权孙英奇产权和知情权的行为如下:1、孙英奇与付杰房屋买卖纠纷的四份民事案件的判决存在不公正,判决买卖交易不成立,却判决了高利息和高维修费。1995年经省人大成立专案组评议下派专案组、各级法院调解处理结案。2、海伦市法院借拆迁之机,没告知孙英奇执行,就违法再次对孙英奇单方执行已返还诉讼费、1995年已结案的、判决不公正的(1993)86号判决,却未返还产权人是孙英奇的前院房屋。孙英奇没有得到前院房子,却被海伦市法院暗箱操作而强制执行了高额维修费等。3、产权人孙英奇没有拿到前院和后院两套房屋的拆迁款、更没有得到安置和补偿。4、海伦市法院和动迁办在未进行安置和未补偿下,对孙英奇自住的后院房屋实施暴力强迁。5、强拆时对孙英奇家中财物洗劫一空。案卷记载:孙英奇家里物品交由动迁办保管。但是没有任何人向我和家人移交过家中物品。6、海伦市动迁办拆迁主体错误、与付杰签协议把产权人孙英奇的前院房屋偷扒了。7、付杰凭借家族官方势力拆毁产权人孙英奇房屋并占有孙英奇两套房屋拆迁补偿款而免于追责。8、1998年和1999年绥化中院和省高院为支持海伦法院错误执行,对已灭失和拆迁的我的前院房屋再次进行判决,维持(1993)86号判决。9、直至今日已过25年,这期间海伦市法院不纠偏纠错、对海伦市动迁办等违法拆迁等行为也不立案。10、至今各级法院不予处理。11、我多次请求复印案卷,海伦市法院始终不给复印,还明目张胆说:政府违法的案卷已经给你了,你去告政府;如果你告法院,我们就把法院违法的案卷部分拿出去。12、海伦法院院长薛奎称协调市长宋加平移交政府解决,法院至今不给我们复印移交的手续。

2002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立案厅(附证据)负责接待的同志恰好与1995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评议此案一致。称:“黑龙江省各级法院使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枉法裁判),执行更是错上加错。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买卖交易不成立,不应该判决利息和维修费,应该恢复原状;执行是双方返还义务,不应该单方执行返还。法律有规定必须省高院复查后,最高法院才能审理,等复查后,你对复查结果不满意,再到最高法院来,最高法院给解决。”并给我开介绍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认真复查此案,依法处理。”我拿此介绍信去黑龙江省高院,审判长魏伟拒绝复查,称他只签个字,不是他审理的案件,立案厅说魏伟不签字他们不能管。海伦法院告诉我说动迁办拆迁违法,市长批复政府解决,我有这些会议录音为证,但却不给我复印。副院长关生给我复印动迁办违法拆迁的证据。
一、黑龙江省各级法院对孙英奇买卖纠纷的民事案件有四份司法判决,均判高利息、高维修费,属于法律依据错误,违反关于房屋买卖无效不得判维修费和利息的法律规定。黑龙江省各级法院初审终审再审共计司法判决四份:“海伦市法院一审裁定(1992)海法286号、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终字第86号判决、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绥地法民再字第99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民再字第40号”。
我与付杰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判决房屋买卖交易无效、不成立,但却判维修费和高利息、按廉租房价格定低租金。即付杰当初给我13600元房款,法院判我给付杰高达36000元。判决不公正,在群众中影响非常恶劣,最后导致形成省人大代表提案。
二、1995年省人大对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终字第86号判决评议并成立省各级法院和各级人大组成的专案组纠错处理结案。
证言1:现任黑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乔洪祥1995年任处长时被抽调到此专案组证实此事并写了证言。1997年5月20日乔洪祥为此事给1996年调任到安达市任法院院长、曾任海伦市法院院长的李春龙打电话核实。李春龙答复:孙英奇买卖纠纷案件已调节双方互不返钱款,付杰让出前院房屋西侧、孙英奇后院住房的出行通道,拆除占用孙英奇后院住房的出行通道的棚子,结案处理并上报地委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言2: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海伦市人大副主任苗雨森作为此专案组成员,出具了证言。(附证据)
1995年黑龙江省人大立法监督,把“孙英奇的前院房与付杰的买卖纠纷案”作为重点案件,出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绥化地区工作委员会(绥评函字第101号)<关于孙英奇案件处理的建议>》(附证据)。海伦市居民孙英奇诉付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海伦市一审判决孙败诉。孙上诉地区中院,中院维持原判。孙不服又申诉,中院又驳回,维持原判。省人大代表评议指出:本案事实有的地方不清,导致处理欠妥,如孙返还付房款,按农村信用贷款利息计算不尽合理;房租费每月按50元计算过低;付居住期间对房屋改造,费用如何计算,应由谁承担;在执行期间,海伦市法院先后两次拘留孙,第二次拘放手续不正规,均未通知家属等。经评议讨论研究:建议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认真复查此案,依法秉公处理,并将复查结果报告地委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1995年省人大成立专案组评议处理并有调解结案的结论:黑龙江省人大下派了专案组调查,并组成黑龙江省人大、绥化地区人大、绥化中院、海伦市人大和海伦市法院五家单位的联合调查组。海伦市法院院长李春龙牵头调解处理结案。有海伦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海伦市法院出了一份裁定:付杰让出前院房屋西侧、给孙英奇后院住房留出行通道,拆除占用孙英奇后院住房的出行通道的棚子。有执行法官刘万福找双方谈话后的谈话纪要双方签字,证实法院确实调解结案了。海伦市法院和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让孙英奇撤诉,并返还给孙英奇两级法院的诉讼费。海伦市法院院长李春龙将调解处理结果上报至地委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伦市法院案卷中也有相关记载,但海伦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复印,现只能提供手抄件。
三、海伦市法院和海伦市原动迁办一起造成孙英奇两套房屋的拆迁被侵权,至今不予立案。1997年海伦市的法院与动迁办借动迁之机暗箱操作、法院再次执行并单方对孙英奇执行了已结案、已返还诉讼费的无效(1993)86号判决、动迁办行政拆迁主体错误而且暴力强拆。
1、权利趋势下的司法腐败。我与付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付杰未聘请律师,而一直是哥哥付强代理。付强实际任职为海伦市水利局副局长,后调任交通局副局长职务,负责海伦市客运交通枢纽工程调研、立项、拆迁、建设等工作。产权人孙英奇的两套房屋也在修建客运站项目的拆迁范围之内。付强恰是修建客运站项目的负责人。
直到2013年海伦闫峰市长提出要解决我房子问题时,海伦动迁办才拿出来海伦法院给动迁办的协助执行通知,我才知道:付强借机串通海伦市动迁办、海伦市法院要执行已经作废的(1993)86号判决。海伦市法院没给我发执行通知,海伦市法院、动迁办和付杰三家在我不知情情况下就做了交易,把我是产权人的前后院两处房屋的拆迁款都给了付杰。
2、海伦法院的错误:一是海伦市法院判我给付杰维修费是违法的。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判房屋买卖交易无效,不能判维修费和利息。二是1997年在没有对我们进行任何告知、没有下发执行通知下执行。海伦市法院即便要执行四年前的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86号判决,也应给我下达执行通知。现阅卷发现: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都是海伦市动迁办,海伦市法院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三是此时标的物已灭失,海伦市法院不能执行。海伦市法院还强制执行1995年已经结案,绥化中院让我撤诉、已返还我诉讼费的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86号判决。四是判决是执行双方返还的案件,海伦市法院却按单方返还执行。同时也导致两处房屋拆迁未按照标准补偿。五是海伦市法院至今没返还我前院房屋。六是案卷显示:海伦市动迁办与付杰达成协议将我的前院房拆除。七是海伦市法院没有通过我,却把我前院和后院的两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违法给了付杰。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付杰没返还给我前院房屋,我就不欠付杰钱。八是我后院房屋被执行强拆。海伦市法院案卷记载:行政执行(强拆):受案号第143号。海伦市法院受理海伦市动迁办的申请后,应当审理查明导致强迁的原因等问题,可是海伦市法院却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简单粗暴地对我家进行暴力强迁。并且没有给我方下达有关强迁的法律文书。海伦市法院将我妻子张学芹拘留15天。将我家房屋强行推倒,将我家财物扔到路边,使我家财物大部分丢失和损坏,我大女儿正调转工作的人事档案也一起丢失,使我女儿失去工作。剥夺了我全家人的起码生活条件,侵犯了我们的人权和财产权力。使我全家人颠簸流离无家可归十余年。给我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这一系列侵害问题,海伦市法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海伦市法院事后却推脱说,强迁是给市政府帮忙。市政府却说,我们政府让法院去杀人,他就去杀?杀了人,它法院就不负责任了吗?
3、海伦市动迁办的行政违法行为。海伦市动迁办违法暴力强迁侵犯我的房屋产权是铁铮铮的事实,却在《关于孙英奇案件处理意见书》中称没有给我造成损失,海伦市信访局长兰鉴说:“与谁签协议都行,都那些钱。”海伦政府这些部门相关人员真不懂法?应该是知法犯法。
一是我前院房,房产权证和判决书的产权人都是我,而海伦法院案卷记载:动迁办的拆迁这套房的对象却是付杰。动迁办没通过我,就给偷偷拆扒了,这是赤裸裸侵犯我的知情权和产权。海伦的动迁办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就知道我是前院房屋的产权人,应该找我谈前院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所以,海伦市动迁办应承担我前院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和补偿。
二是我前院房产权证和判决书都是砖房,动迁办却按照“一面清”房定价的,这种错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
三是动迁办拆迁应支付法院判决前院房屋的维修费,却强制我出此维修费是错误的。动迁办和付杰就把房子灭失的,而我不是装修的受益人和使用者,没看见、没有验收付杰到底修没修房子、更没返还我前院房屋。
四是我后院房屋属于暴力强拆。海伦市法院多年推诿说是给市政府帮忙。在没给我安置临时住房、没有补偿的情况下,申请海伦市法院于1997年5月7日对我后院房屋进行暴力强迁,把我全家赶到马路上沦为乞丐。事前我们多次找付强和原动迁办主任王立来谈动迁补偿问题时。动迁办不与我们谈。我后院房屋与买卖纠纷无关,但海伦市动迁办在侵害我前院房屋的产权后,为达到进一步侵占我后院房屋的目的,违反《国务院动迁条例》关于强迁必须给安置临时住房后方可强迁的规定。
五是我后院房没有按规定评估而违规定价。根据国务院当时的动迁条例,应该评估。动迁办没评估,也没与我协商,说几等房就按几等房定的价。
六是棚子和板杖子,动迁办没给我钱就给扒了,东西拉走了。这是抢劫的违法行为。
七是强迁时搬出的财物没交给我。法院案卷里记载说:交给动迁办了,动迁办交给谁了?总之,没返还给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搬出的物品应该登记造册、交还被拆迁人。
四、绥化地区中院和省高院对已拆迁、灭失的房屋再次进行两次判决不公正且违法行为如下:1997年此房屋已拆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绥地法民再字第99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民再字第40号判决,维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终字第86号判决的高利息和高维修费,以支持并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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