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的票据追索案件,持票人在商票到期前申请提示付款,经我们代理之后,法院判决汇票的所有前背书人和出票人对持票人共同承担票据责任,基本案情如下:
出票人A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期后为2021年7月10日,持票人在7月9日申请提示付款后,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出票人一直不付款,持票人无奈作为原告起诉汇票的所有前手和出票人。
庭上,我们提出原告期前提示付款后,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是权利不是义务,且根据《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及于期后10天内,相当于原告在汇票到期后10天内也提示过付款,因此前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所有前手和背书人承担了票据责任,切实有效地维护了持票人的权益,帮助持票人拿到了票据金额。
最近商票违约纠纷非常多,尤其是开发商的商承汇票,大家如果有商票违约的票据,可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