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以下公司人物均以字母代替)】
甲某在2021年初承包了A服装公司加工车间用于生产A公司的服装,并还可以对外承揽服装加工业务。于是甲某为了扩大生产在2021年8月20日招聘了乙某和丙某等员工,并实行计件工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员工工资由甲某之妻甲某某发放。
2022年3月25日,甲某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遂注册成立了B公司(甲某为法定代表人,甲某某为监事),并承租A公司车间。2022年9月底,员工乙某和丙某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辞职,并对B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确认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9月30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乙丙与B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司法裁判中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公司设立前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需有合法的用工主体。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从该条规定可以获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需符合合法的用工主体,即要注册成立合法的经营主体,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并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上述用工主体,并领取相应报酬,且从事的工作系用人单位重要组成部分,即可以认定是劳动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甲某系个人承包A公司加工车间加工服装,自负盈亏,员工乙丙于B公司设立前由甲某雇佣到甲某处工作,受甲某管理,实行计件工资制,每月进行结算领取相应报酬。甲某与员工乙丙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而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是被雇佣方提供劳务,雇佣方支付相应劳务费用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雇佣关系引发的纠纷受《民法典》调整,起诉至人民法院审理。
因此,否定说观点认为公司设立前聘用员工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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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说认为,公司设立前聘用员工只要存在人身隶属性关系,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具体如下:
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劳社函【2006】341号)规定: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从上述规定获悉,公司设立前与聘用员工发生劳动纠纷的,由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这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亦明确:设立中公司产生的民事纠纷由发起人承担责任或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甲某在B公司设立前以自身名义承包A公司加工车间从事服装加工业务,且B公司的经营范围系服装生产,说明甲某已在2021年时着手筹备设立B公司,那么其在2021年8月聘用乙丙等员工为甲某生产服装,接受甲某管理,每月固定发放计件工资,双方存在人身隶属性。因此在A公司设立前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亦承担用工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