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3/01/12 10:59:53 来自 浙江宁波
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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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1/12 11:31:22 来自 中国
会好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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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1/12 14:23:44 来自 浙江
最怕有文化的流氓资本家,小老百姓斗不过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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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1/12 14:59:36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3/01/12 15:22:20 来自 浙江宁波
浙高法民一〔2014〕7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请务必仲裁/法院起诉(基本能赢) 原因同上: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你们放假休息期间的工资属于非正常工作间的工资哦(可以想象应该是发给你们最低工资的) 很少回复东论,请务必维权!! |
发表于 2023/01/12 19:38:33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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