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刷到一条评论,说非机动车与动机车相撞引发事故,非机动车就算全责,也无需赔偿
然后我去搜了一下,发现居然是真的:
2021年11月22日1时20分左右,李某骑行电动车沿淮北市鹰山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鹰山路与古城路交叉口南侧路段时,与王某停放在路边的奔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为维修车辆支出维修费17983元。
王某诉至杜集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人民币17983元;2、判令被告赔偿汽车折旧费5000元人民币和增加的保险费用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机动车一方请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等财产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或行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立法上做出如此责任分配,主要是考虑到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所带来的危险性更大以及危险规避能力更强等特点,目的是为了督促机动车的所有人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保持更高的注意义务,以减少这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对周围人们的财产或者人身构成的威胁。而对于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车辆的财产损失,如何进行赔偿,并未进行规定,并未赋予非机动车一方驾驶人赔偿义务,即使造成了机动车一方车辆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与人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方式,转移相应的风险,客观上也不会存在机动车一方损失无法救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