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浙0203破34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宁波恒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恒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恒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海县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1号1103,1104 室,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600;联系人:潘灵,联系电话:0574- 65110069)。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恒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月9日下午14时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提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