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夫妻一方是公司的股东,在婚姻存续期间以非合理价格转让一方名下公司股权给第三人。是否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中包括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除具有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具体分割方式两种:一是让本不是公司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股东,二是将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变现后分割。
作为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对股权进行转让,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本身可以独立行使,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也并无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股东配偶的同意。但在决策时候,如果处置不合理则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而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比如结合股权转让的时间发生在夫妻出现矛盾期间,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份以低价转移给第三人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让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下低价转让股权。这个股权转让价格的判断,法院案例可参照公司估值进行判断。以上情形可被认定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被认定无效。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断会从以下几点重点把握:
一、了解公司的历史及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历史,无非就是通过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上市公司披露的招股文件、年报信息等。
二、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财务报表等信息是公司经营状况的一个参考,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合理,是否属于等价有偿。
三、把握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关系。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关系是需要我们重点予以关注的,因为这很大程度上关系到股权受让方是否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