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结论,都无权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仅有两种方式处理:
第一种、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事故处理机关经过复核,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可以做出变更、撤销原认定的决定,责令重新制作认定书,也可以在变更、撤销原认定书后,直接作出认定决定。
第二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责任认定异议,要求不按事故认定书分担责任,并提出证据及依据,由人民法院认证。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当事人对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的,经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确实不客观公正,当事人有证据能证明的,仍然是可以推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