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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容易忽略的工伤赔偿要点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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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7/05 16:38:27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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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法学硕士、执业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校法学教师
专注民商事纠纷解决。
这篇文章主要提取部分浙江省法院判决中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知识。可仔细阅读并且运用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如遇到复杂情形可与汤律师详细联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以月缴费工资还是月平均工资计算?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就是很多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按照最低标准基数进行缴纳,多数是三千左右。但实际给员工发放的工资是六七千甚至更多。法律规定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员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12个月平均工资。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富鑫公司认为甘战飞的基本工资应占总收入比例为70%,即甘战飞的“原工资”为6773.08元/月(9675.83元/月×70%)。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金额已保障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应属合理。综上,甘战飞停工留薪期12个月,故富鑫公司应支付甘战飞停工留薪期工资81276.96元(6773.08元/月×12个月)。甘战飞要求富鑫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8115.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2021)浙02民终5056号判决书
这个是时候,需要注意法院判决中没有包括加班工资,所以,这点企业如果能够证明平常发放的工资总额中有多少的比例是加班工资,是可以进行扣除的,以此减轻赔偿责任。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有关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是否真的无任何劳动争议了?——(2016)浙民终65号判决书:职工出现工伤之后继续在公司工作,一直到员工与公司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有关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之后,职工起诉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先来看看判决书怎么写的:本案中,讼争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虽载明“有关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但协议并未记载任何劳动争议事项处理的具体内容,雄盛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工伤保险待遇事项协商一致的具体内容,此其一。其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雄盛公司曾协助周式文向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表明雄盛公司认同应对工伤职工支付相应工伤待遇,亦可见在协议签订当时有关工伤待遇事宜尚未处理完毕。其三,雄盛公司认可《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集团公司处理关联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统一文本格式,且并未区分工伤与非工伤职工。雄盛公司主张其与每一位职工系分别协商后才签订协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其也未举证证明已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二条中包含了免除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责任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特别告知或说明。故仅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不能认定周式文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权利,雄盛公司上诉主张据以免除其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建议:各位老板在处理职工离职的时候,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如果涉及到工伤职工,一定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出现问题。协议书中对工伤这块需要格外具体说明,最好能够涵盖工伤职工和非工伤职工。汤律师这里有特别的模板,对这个问题予以防范,如需要可联系我。最好不应简单的提:有关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4、如果是建筑领域的企业,出现违法分包情形,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是工人受伤赔偿风险。
(2022)浙02民终1603号判决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有权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本案中,东庆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木工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自然人余学峰,使得原本应当以东庆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工形式完成的施工,实际由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用工形式进行,导致梁宗鑫在受伤后无法通过认定工伤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东庆公司应当就其违法转分包的过错行为,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对梁宗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我们需要注意赔偿的前提是违法分包的情形。我们来看看该关键情形,(2022)浙02民终1068号判决书中有什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朱克富以存在违法分包为由要求金龙腾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金龙腾公司在一审中陈述“我们公司与他的老板李瑞签订了劳务合同,与朱克富没有签订过合同”,并表示愿意支付费用但朱克富未经过工伤认定且主张的金额过高,以上构成诉讼法意义上的对于违法分包这一事实的自认。对于该事实,朱克富无须举证,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定。此时,作为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这种陈述等于自认了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再来看看为何会有如此低级庭审错误。看完下面的截图应该明白了吧,压根没有聘请律师处理诉讼纠纷。

本文是简单介绍了判决书中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要点,并非系统性介绍工伤的法律知识。后续也会推出详细的工伤赔偿要点,以及企业老板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如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汤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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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7/07 06:49:08 来自 浙江

分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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