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二手车退一赔三案,历经一年半,终不负韶华,退一赔三的请求终获得法院支持。感谢团队律师的努力,感谢当事人的配合。此案的亮点在于自然人被认定为作为二手车经营者,承担了退一赔三的责任。案例中的人物、公司均以字母代替:
A某于为购买架用二手车,找到B公司进行中介,B公司在宁波二手车交易信息内部网中联系到现代轿车的出售者C公司(内部网对应唯一编号88XXX)。经C公司指示,A某于2020年12月15日与D某、B公司签订宁波市二手车中介合同(合同编号00XXX), 约定A某向D某购买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XXXXX,成交价格68000元,中介费2500元。合同约定D某不得故意隐瞒车辆重大事故、泡水、涉水等真实状况,如果存在权利瑕疵或者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故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一同时保证车辆过户前(发动机、大梁、变速器)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里程数以表盘为准。
A某付清车辆全款,并于同日办理移转登记。同年12月26日,A某对车辆进行保养时,被告知车辆左前纵梁有切割修复痕迹。A某遂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案涉车辆存在左侧纵梁前部可见修复痕迹;右前梁头连接片轻微变形,左右两侧纵梁中部可见刮擦痕迹等重大缺陷,属于事故车。
A某拿到鉴定报告后找D某协商,无果,遂委托我们要求起诉退车,并要求D某,C公司承担欺诈的责任。
我们接到案子,看了相关材料后,认定案涉处理属于事故车无异议,D某确实存在欺诈,但是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前提必须是经营者。但是D某是自然人,很难认定是经营者。我们搜索了大量案例,发现有部分法院认定了自然人作为二手车经营者,认定意见是自然人名下有多辆汽车,且存在多次交易记录,且其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平台发布二手车广澳,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特征,遂认定是二手车经营者,从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代理的思路确定下来后,我们遂按照代理的思路寻找证据,虽然D某的朋友圈已被删光并屏蔽,但是发现D某名下曾经有六辆二手车,且短时间内频繁买进卖出,多辆车辆保险到期未续保或退保,结合以上证据以及类似的案例,明显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特征,足以认定是二手车经营者。其次,D某经常叫C公司负责人为“老板”,D某名下多辆二手车买卖均通过C公司挂到二手车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售卖,再结合案涉车辆的款项转账记录,A某把购车款付给B公司,B公司转给D某,D某收到后仅几分钟转给C公司负责人,可以初步认定D某是C公司的业务员,至少可以存在挂靠合作等关系。
整理好证据后,我们遂以A某为原告,D某和C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到C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请一、撤销合同;二、D某,C公司共同退还购车款6800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204000元,三、D某 C公司共同赔偿检测费、保险费等。法官结合我们提交的证据后最终认定案涉车辆属于事故车,D某属于二手车经营者,对原告A某构成欺诈,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A某三倍购车款204000元,原告返还案涉车辆。但是没有认定C公司为经营者,C公司不承担责任。此案终结。
此案代理中,我们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向法院申请多份调查令调查证据,将证据坐实,最终D某属于经营者才被法院最终认定下来。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大件物品时尤其是二手车时,如买到事故车,泡水车,调表车等要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