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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8 10:53:41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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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报道,广东广州。2023年,一公司以经济效益较差为由向雷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将雷某从广州调整至山东淄博市。雷某认为该调动将严重影响其生活,于是书面表达不同意调岗,并拒绝前往报到。公司以雷某未按要求到新岗位报到,视为自愿离职为由,单方解除了与雷某的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与经营自主权,但调岗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决定权。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向雷某支付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共计5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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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9 08:33:25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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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9 08:35:26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6/05/19 08:41:33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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