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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0月29日经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11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定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补偿的活动(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该条例。 我们重点来看农村被征地住宅用房的补偿政策。 条例明确,住宅用房的补偿范围,包括被补偿人合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及其门斗、厕所、畜舍等附属设施。住宅用房的装修费用应当予以补偿。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符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还可以迁建安置。 不管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拿安置房,都与2大方面综合因素息息相关—— 一是可安置面积。 可安置面积按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安置人口、计户安置等征地房屋补偿信息确定。 每户可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250平方米的高限安置标准。 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可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确定低限安置标准。每户可安置人口被征地住宅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低限安置标准的,按照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可以不受高限安置标准限制。 二是被征地住宅用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被征地住宅用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比照其周边区域的安置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周边区域没有安置房的,比照与安置房同类房屋等级的住宅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其中,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其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被征地住宅用房市场平均价格扣除相同等级安置房重置价确定,其被征地住宅用房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政策鼓励被补偿人依法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购房。对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照货币补偿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和购房补助。 另外,条例明确,被补偿人利用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依法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符合政策引导方向产业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评估和房屋重置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确定,以及货币补偿奖励和购房补助、公摊面积补助、签约腾退奖励的具体办法,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条例规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安置人口认定、分户和合户条件认定的具体办法,低限安置面积确定的具体办法以及操作规程,超出高限安置标准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具体办法,则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在《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施行后,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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