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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误将剧毒生乌粉加入饺子馅,店主食后中毒死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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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3:39:15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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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拿店店主邓某未将有毒药材“生乌”与普通调料分开存放。技师贺某调馅时,误将“生乌”粉末当作黑胡椒加入饺子馅。随后,邓某邀请其师傅医师陈某一同食用饺子,三人食用后均出现乌头碱中毒,其中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邓某家属将贺某、陈某诉至法院,索赔80余万元。据媒体公开报道,医生介绍,乌头碱毒性非常大,口服0.2毫克的纯乌头碱即可中毒,口服3-5毫克即可致死。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前,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死者邓某作为推拿店经营者及具备医学背景的从业者,未将有毒药材“生乌”与普通调料分开存放,导致误用风险;在确认乌头碱中毒后,未及时采取专业救治措施,中毒期间仍为顾客按摩,加快了毒性扩散,最终延误了抢救时机,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承担 70% 责任;贺某误将“生乌” 粉末当作黑胡椒加入饺子馅引发中毒,操作过失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20% 责任;陈某作为专业医师,知晓乌头碱中毒后未建议及时就医,对损害结果扩大存在过错,承担 10% 责任。一审最终判决贺某、陈某共计赔偿邓某家属36万余元。

事发:

3人吃饺子后中毒,1人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死者邓某系某街道一推拿店的经营者,贺某系该推拿店足疗按摩技师。陈某系邓某的师傅,每周四来推拿店坐诊并在店中就餐。

2023年12月21日冬至,邓某前往陈某单位将其接至推拿店吃饺子。期间,贺某负责调馅包饺子,调馅时贺某将与鸡精等调味料放在一处的生乌粉末舀取四勺放在饺子馅料里,共包约200个饺子。14时许,邓某和陈某到达推拿馆,贺某煮了约90个饺子供三人食用,三人食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

邓某向贺某询问饺子调料情况,经贺某指认后确认系乌头碱中毒。随后,在陈某的建议下,三人熬制姜汤喝下。之后,因推拿店有顾客上门,邓某为该客人按摩近45分钟。三人中毒症状持续加重,当日18时15分,邓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将中毒三人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邓某于2023年12月22日在医院急诊科死亡。

事发后,邓某家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贺某、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80余万元。

判决:

员工和师傅分别担责20%和10%


关于责任认定问题,一审法院分述如下:死者邓某作为推拿店经营者及具备医学背景的从业者,未将有毒药材“生乌”与普通调料分开存放,导致误用风险;在确认乌头碱中毒后,未及时采取专业救治措施,轻信姜汤可解毒,错失救治时机,在中毒期间仍为顾客按摩,加快了毒性扩散,最终延误了抢救时机,死者邓某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案情确定由其承担70%的责任。

贺某作为推拿店技师,在调馅过程中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将“生乌”粉末误作黑胡椒加入饺子馅,导致中毒事件发生,其操作过失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确认由其承担20%的责任。

陈某作为专业医师,其虽未参与包饺子调馅过程,但在知晓乌头碱中毒后,应当预见乌头碱的强毒性及姜汤缓解的局限性,却未建议及时就医,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确定其承担10%的责任。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贺某支付邓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45629.37元;陈某支付邓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22814.69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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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08:54:28 来自 浙江宁波

所以在营业场所和生活区必须隔离开的原因背后,都有一个血淋淋的惨案发生

    发表于 2025/12/03 08:11:22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5/12/03 08:33:51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5/12/03 11:03:43 来自 浙江宁波

        老板自己有很大的责任

          发表于 2025/12/03 13:42:56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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