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发经过: ![]() ![]() ![]() ![]() ![]() ![]() 二、判案经过: ![]() 3,复核申请提交宁波交警支队,因为听说交通事故复核成功的概率类似中彩票,所以逝者家属同时准备资料进行不断信访,在接近绝望的最后时刻,非常感谢宁波交警支队的大公无私,依法驳回了象山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要求重新认定吴振江包括超速在内的多条违法行为。 ![]() 4,象山交警大队迫于压力,董大队长亲自组织案件重审,在责任认定书上不得不添加了吴振江超速行驶、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发现电瓶车有碰撞危险未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等每一条都足以负主责的违法行为,但是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象山交警大队结论依旧是偏袒肇事驾驶员、判定双方同等责任。 ![]() ![]() 目前情况是被象山交警大队逼得走到只能通过打官司或上访才有可能让逝者在九泉之下瞑目,最后恳请热心的公益律师能够勇敢站出来帮老百姓维护正义,在此先谢过了!(需要详细资料请在评论区留言) |
发表于 2022/12/23 12:02:09 来自 浙江宁波
坚决举报,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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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3 13:41:09 来自 浙江宁波
支持楼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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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3 16:44:12 来自 浙江宁波
楼主保重,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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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3 18:07:27 来自 浙江
电瓶车骑行不算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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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4 10:52:41 来自 浙江宁波
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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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4 11:06:09 来自 浙江宁波
希望楼主早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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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4 20:28:14 来自 浙江宁波
为什么要公益律师,是免费的那种吗??应该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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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9 11:05:55 来自 浙江宁波
节哀顺便!
从交通事故现场和笔录来看,驾驶员只存在一条明显违法行为,就是超速通过行人横道,应该是超了20%。死者光从事故现场来看,存在很多违法行为:1、未带头盔;2、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算不上行人);3、“现场的电动自行车”是否是超标非机动还是标准非机动车,交警有无认证定性检测过,如果是超标非机动车的话,这个就转变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除非死者持有E或者D照)。 对于死者做酒精测试,除非想证明死者行驶前有无存在酒驾或者醉驾(一般都会认为午饭,骑电动自行车的都会在午饭喝酒)。 至于责任,开始判死者为主要责任,驾驶员次要责任,确实是有点过了。同等责任,还说的过去。 楼主,你目前不服责任划分,只是考虑责任划分影响到赔偿费用多少,而不是纠结于谁是引起此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最终你还是要通过法律进行调解赔偿,而不是上访。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建议对交通事故责任不认同的,要法律途径,法院也有可能会把责任再次变更,如果责任不变,也会在同等责任上,就调解赔偿费用往死者方面倾向。目前,最主要还是找一个好点律师。 |
发表于 2022/12/29 13:15:33 来自 浙江温州
司机当时车速在36-37,有行车记录仪器为证,正常行驶其车道上,怎么还认定为超速了呢,超速标准多少?超速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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