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2/03/24 14:46:05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2/03/24 14:58:08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2/03/24 15:04:30 来自 浙江宁波
开局先说“我不在乎钱”,但整体围绕着“我只想要钱”………
如果不是人为故意弄伤,这种事情我们小时候根本不存在要沟通。现在是人在哪里,就要赔钱,不然老板也会愿意给看监控。社会问题,和店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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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24 15:13:39 来自 浙江宁波
我女儿读中班的时候,在幼儿园操场上摔倒,牙齿把下嘴唇都磕穿了,班主任陪我一起带孩子去医院缝了美容针,几针我已经记不起,一共花了五千多,美容针保险不赔。我问了女儿有没有别的小朋友推你,她说没有,我们也就没有追究,连监控都没去看。说说我的心理想法:按理在园期间孩子受伤,园方肯定是有责任的,园方少说也得共同承担相应医疗费用,但我跟老婆商量,如果跟园方去交涉,必定牵扯很多精力,对各方都没有好处,所以最后决定这事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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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24 16:44:51 来自 浙江宁波
应该当时就报警或告知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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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24 17:19:07 来自 浙江宁波
法律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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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24 18:14:11 来自 浙江
110都来了还不给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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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24 18:21:12 来自 浙江
作为商家来说,这事越早处理,越快处理,一次性了结最好。拖时间越长,拖泥带水越麻烦!
作为客户来说,赔偿差不多就得了,基本医疗赔付,后续过度治疗就没必要了。这样只会让人感觉没完没了,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人的个别车祸,肇事者发现人没死,直接二次軋死的缘故!
凡事多沟通,实在不行法院起诉,总有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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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24 21:06:38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2/03/24 21:10:13 来自 浙江
摔跤、拳击、跆拳道受伤很正常,家长学的时候没做好心理准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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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25 10:09:04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2/03/25 13:34:20 来自 浙江宁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发表于 2022/03/25 13:38:09 来自 浙江宁波
三个案例,核心是店家、商家有么有尽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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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29 10:52:22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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