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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辟谣患阿尔兹海默症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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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8 10:01:51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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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上出现众多名人“患病”的AI视频,引发网友关注。


10月26日,易中天通过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发文,对“易中天患阿尔兹海默症”的说法公开辟谣。


易中天在文章中直言,自己最近看到了几个视频,其中某视频账号打着演员张国立的旗号,讲述了一个离奇的故事:“张国立”声称亲眼目睹易中天在家中“症状发作”,甚至“哆嗦着手指按110报警”“医院宣判早期阿尔茨海默症”。这条视频中还虚构了大量细节,把张国立、钱文忠等人纷纷卷入其中。


面对这些网络流言,易中天反问道:“这可真是连辟谣都不必了。只是奇怪:谣言为什么总有人信?”

他在文中还附上一系列截图,并明确辟谣,网上很多标榜易中天的言论都不是他说的。


截至目前,被易中天点名的相关视频账号已搜不到。

对于造谣易中天患阿尔兹海默症的行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民法典第1024条、第1018条、第1023条明确,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肖像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未经许可不得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与声音。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捏造虚假患病事实、向不特定公众传播的行为,且客观上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侵权。公众人物虽对舆论评论负有一定容忍义务,但纯虚构疾病的恶意造谣已超出合理评论边界,不在容忍范围内。


从后果上看,造谣者需承担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在公开渠道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承担受害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50条提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很多时候,名人受到严重影响,也会考虑通过求助警方进行维权。



而对于编造易中天语录的行为,林斐然称,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4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自主决定、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


如存在借造谣患病带货保健品,或冒充易中天荐书、卖课、收取咨询费等,这属于用于商业推广,可能同时涉嫌构成广告法第28条规定的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发布主体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财物且数额较大,可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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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8 11:31:47 来自 浙江宁波

造谣后果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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