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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调整。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按照通知—— 一类地区不低于6.24万元/亩: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归在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不低于5.67万元/亩:宁波市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归在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不低于4.93万元/亩:宁波无。 通知要求,各地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对于征收耕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本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对于征收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不得低于本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且不得低于原执行标准。 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2026年已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土地征收已依法获得批准,市、县(市、区)政府已制定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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