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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新规施行!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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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7 14:10:46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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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官网8月6日公布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该办法已于7月23日起施行。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即俗称的农村房屋。


《评估办法》明确,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评估行为,适用本办法。


其中提到,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住宅用房和安置房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评估机构应按就近原则搜集周边区域安置房作为测算样本,周边区域无安置房的,可选取与安置房同类房屋等级的住宅作为测算样本。


确定周边区域范围,应当以与被征地住宅用房及安置房具有替代性、价格联动性强、市场供求状况基本一致、区位条件相似等因素为标准。


同类房屋等级,是指用途、权利性质、品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


此外,关于被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评估,还涉及装修评估附属设施评估——


装修评估,主要包括房屋室内地面、墙面、顶棚等不可移动部分的装修。


附属设施评估,主要包括房屋室外装饰及合法取得的门斗、畜舍和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附属设施。


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金额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无法恢复使用的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应当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


《评估办法》还明确了评估结果公示、评估结果复核和鉴定、评估档案管理3方面的工作办法——


  • 评估结果公示: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提交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评估机构提交分户评估报告后,应在拟征地所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分户评估结果,包括被补偿人的姓名(或名称)、被征地房屋基本情况和评估内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内,评估机构应安排评估师对分户评估结果进行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 评估结果复核和鉴定:


被补偿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出具分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应当重新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并在新报告中明确原分户评估报告作废;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被补偿人。


被补偿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原评估机构应当配合做好鉴定工作。


参与鉴定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如与原评估机构、被补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评估档案管理:


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完整《评估办法》


此外,宁波农村房屋拆迁新规施行!明确补偿等标准甬政发〔2026〕46号),已于7月23日印发并施行,点击查看本号早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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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7 16:44:10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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