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据新疆法治报消息,近日,裕民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明确同居绝非“挡箭牌”,擅自取走他人财物就是盗窃。家住裕民县的张某(男)与刘某(女)是一对恋人,双方共同居住在刘某名下的房屋。今年4月,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公诉至裕民县人民法院。“我以为和刘某同居了,家里的财产应该不分彼此,她的就是我的,所以才卖了她的金戒指。”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悔恨地说道,“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加强学习,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