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Alternate Text

发私信

关闭
  • anyway2516
  •  
发表新帖
回复本帖
1 到第

宁波3人被立案调查!  [复制]

阅读[] 回复[0]

发表于 2026/06/25 14:08:51 来自 浙江宁波

楼主

分享到: qq sina

为筑牢辖区野生动物生态保护防线,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违法行为,日前,北仑区白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依法查办一起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案件,3名市民因使用弹弓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依规进一步办理。


当事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据悉,本案线索由辖区公安部门巡查发现,依规移交白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处置。经查,3名当事人在白峰辖区全域禁猎范围内,私自携带弹弓、弹珠、照明灯等工具,夜间猎捕野生鸟类,共计打死野生鸟类4只。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取证,依法现场扣押弹弓、弹珠、照明设备等全部作案工具。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4只野生鸟类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野生动物总价值1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式实施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可依法没收猎获物、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或无猎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案件涉案鸟类数量虽较少,但违法行为同时满足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三大违法要件,违法事实确凿、法律依据明晰,具备极强社会普法警示作用。不少市民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弹弓属于普通娱乐器具,打鸟只是休闲玩乐,实则在全域禁猎管控范围内,弹弓已被划定为禁用狩猎工具,无论是否成功捕获野生动物、是否谋取利益,使用弹弓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值得警醒的是,本次3名当事人并非为食用野味、售卖牟利实施猎捕行为,仅仅是为打发时间、寻求刺激、娱乐消遣便肆意打鸟。此类娱乐式非法狩猎行为在基层执法中频发,直观反映出部分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红线认知不足,误以为“无伤大雅、玩玩而已”,殊不知娱乐消遣式猎捕,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执法部门面向全体市民发布普法提醒,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不局限于珍稀濒危物种,市民日常随处可见的麻雀、斑鸠等小动物,均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在禁猎区域、禁猎期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开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相关活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保护动物,属于重点管控违法行为,违法人员轻则面临高额行政处罚,情节达标将直接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Alternate Text

-关注 -粉丝

积分:
0
经验:
0

发私信 关注TA

  • {{item.title}}
    {{item.cataName}} {{item.user}} 更新于 {{item.createtime}}
1 到第

精彩推荐

  • {{reversedTitle(item)}}

    {{item.Summary}}

    {{item.Author}} 广告
    {{item.ReplyCount}} {{item.ViewCount}}

使用 高级回复(可批量传图)

快速回复

写好了,发布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