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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已有房东被罚!动真格了,千万别侥幸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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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3 14:19:01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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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前,民警对网约房经营者进行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图片由宁波公安提供

今年6月1日起,《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新规首次将“网约房”等短租业态纳入严格监管。

《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与2010年的《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最大的变化是从“登记管理”升级为“治安管理”——管理的不再仅仅是“谁住了”,而是“住得是否安全、是否合规”。

民警提前开展培训工作,帮助经营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正因如此,新规对短租房提出了更严格的即时报送要求: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实际入住、离开时,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数字化应用系统端口,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未按时报送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

新规实施以来,宁波公安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常态化开展出租房屋巡查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开出新规实施后首批行政处罚罚单。

今天上午,宁波公安通报两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从业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资料图:民警对网约房展开巡查。

案例一:

未落实短租房信息即时报送义务,

经营者被依法处罚

6月3日,鄞州区公安分局钟公庙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公寓“网约房”经营者王某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经查,王某在经营期间未严格核实入住旅客身份信息,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即时报送出租治安信息。

由于经营者主体责任悬空、管控措施缺位,该公寓内多次有租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结合案件事实,鄞州公安依法对经营者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针对性法治警示教育,督促其深刻认识违规经营的危害,全面落实治安管理主体责任。

资料图:民警与经营者沟通。

案例二

网约房安防措施不到位,

经营者被责令限期整改

6月9日,奉化区公安分局岳林派出所民警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公寓“网约房”经营者蔡某某在同一建筑内经营10间以上“网约房”,未落实居住房屋出租治安防范措施——公寓公共区域监控图像采集设备的信息留存时长不足30日,存在明显的治安防控漏洞。

依据《办法》第二十五条,奉化公安对蔡某某依法作出警告处罚,并当场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完成设施整改、健全安防管理制度。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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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3 20:25:36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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