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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管理男子遗产但不还债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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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5 11:19:44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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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岳阳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引发关注:28岁的男子小王(化姓)不幸去世时,其生前49万的房贷未还完。小王生前未婚也无子女,银行起诉其父母还贷,父母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之后,银行申请当地民政局为小王的遗产管理人,法院判决支持该请求。

6月14日,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放弃继承则不负清偿责任。小王去世时未还房贷有40多万,其继承人不愿承担这笔债务,故放弃继承。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后,需要依法清理他的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

“民政局管理该房子,大概就是将房子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小王生前债务(包括本案房贷40多万元),若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余下未获清偿的债务也无需由民政局负担。”该工作人员解释说。

男子去世尚有房贷房屋无人继承,法院判民政局为管理人

95年出生的小王是华容县人,2020年,其在该县一银行贷款49万,购买了当地一套房子,并以该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23年,小王不幸去世,年仅28岁。

小王死亡后,房贷还款主体缺位。2024年,银行起诉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要求父母清偿贷款。庭审中,父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儿子的遗产,法院以遗产管理人无法确定,视为没有明确被告,故裁定驳回了银行的起诉。

之后,银行为实现其债权,向法院申请华容县民政局为小王的遗产管理人。小王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他的遗产,亦没有证据证明小王留有遗嘱。2026年5月,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华容县民政局为小王的遗产管理人。

“民政局只是管理人,无需清偿债务”

6月14日,华容县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放弃继承则不负清偿责任。小王去世时未还房贷有40多万元,其父母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不愿承担这笔债务,故放弃继承。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后,需要依法清理小王的遗产并处理他的债权债务。

“民政局管理该房子,大概就是将房子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小王生前债务(包括本案房贷40多万元),若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余下未获清偿的债务也无需由民政局负担。”该工作人员解释说。

民政局当遗产管理人,不能被误读

“孤独死”当事人未留下遗嘱,又无人继承,由此引发的遗产继承争议近年来多有发生。如今年3月,上海一名53岁独身女子去世留下600万元巨额遗产,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在此类事件中,有部分网友认为:为什么个人积累下的财产要死后“充公”?为什么不能由远房亲戚来继承?民政局管了遗产,那么死者的所有债务是否也要由民政局还。

据澎湃新闻,我国自1980年代继承法即确立 “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 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扩大这一范围潜藏“亲戚争产”、溯源远房亲戚不现实等问题。

民法典明确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继承人只需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无论继承人是亲属,还是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局,均适用同一原则:既不能继承遗产却不还债,也无需超出遗产范围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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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6 07:50:16 来自 浙江宁波

银行房贷只赚不赔,好生意啊
    TA共获得: 回复:1
    孤舟蓑笠翁
    孤舟蓑笠翁 2026/06/16 14:48:52 来自 浙江宁波 举报 0 回复
    成坏帐了不就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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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6/06/16 08:06:39 来自 浙江宁波

    不能法拍?

      发表于 2026/06/16 10:59:54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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