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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6月7日报道,备受外界关注的“广东女子欲离婚遭丈夫杀害案”有新进展。 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目前,家属已接到通知,此案二审将于6月11日开庭审理。 在一审中,被害人的丈夫杨某东被判处死缓。被害人家属表示,他们希望二审法院判处杨某东死刑。 据此前报道,2024年3月8日,在公司门口,陈某某被丈夫杨某东强行拉上车,“从佛山被带至东莞”。在车上,因离婚问题,二人发生争吵和打斗,杨某东用砖头拍打陈某某的头部。陈某某下车求救,杨某东先后三次开车撞击她。之后,杨某东捅刺陈某某的颈部、胸腹部和四肢等处多刀,致陈某某死亡。 案发前,杨某东曾在网上检索如何杀人,并网购了刀具。 案发前杨某东的浏览器搜索记录(受访者提供)图源:中国新闻周刊 2025年2月,此案一审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东莞中院一审认为,杨某东的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处极刑,但考虑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杨某东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 据此,2025年7月底,东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向广东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遭东莞市检察院驳回。东莞市检察院作出的《不抗诉理由说明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鉴定意见合法、客观、可靠,依法可作为定案证据;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适当。结合上述三方面事实和情况,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一审宣判后,杨某东也提起了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作案前,杨某东患有抑郁症。案件材料显示,案发后,经鉴定,杨某东患抑郁症,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被害人家属介绍,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曾申请对杨某东重新进行精神鉴定,广东省检察院咨询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答复称,在临床医学中,“精神病”通常指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显著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等)的重性精神障碍。本案中,被鉴定人杨某东诊断为“抑郁发作”,但并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抑郁症属于“心境障碍”的范畴,并不满足精神医学对“精神病” 的定义标准。因此,未对杨某东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另据报道,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提出的是,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当前司法界的看法仍不一致。 张忠律师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业务中心总监,此前曾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也已有共识,但对抑郁症,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看法不一。有的认为抑郁症属于广义精神疾病,可以作为量刑时从轻的考量,也有法院持相反意见,甚至不支持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他自己就曾代理过类似案件,“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抑郁症属于精神病,也称精神障碍。”向静表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明确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与《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两个诊断标准,抑郁发作归属于“心境障碍”的类别。 在此背景下,杨某东是否患有抑郁症、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期、抑郁症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该案需要确认的一连串核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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