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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不到一年结婚怀孕,请病假婚假产假均未获批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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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7 10:38:26 来自 浙江宁波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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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公司不到一年结婚怀孕,因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多次向公司申请病假,之后又向公司申请婚假、产假,均未获批。女子在其申请的休假期间内也未到岗,公司也未支付其相关工资。事后,女子在申请的产假假期结束前一天向公司发送了被迫离职通知书,随后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10万余元。


3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判令涉事公司支付女子相关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1万元。后来,涉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女子入职不到一年结婚怀孕

申请病假、婚假、产假均未获批


2023年2月,24岁的张女士入职上海某公司成为一名Camera调试工程师,月薪1.5万元,工作地点在西安。


2023年9月,张女士登记结婚。同年12月9日,张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嘱要求休假2周,张女士据此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22日休病假。之后,张女士又多次因类似原因向公司申请病假,休假时间一直持续到2024年3月3日。2024年3月3日,张女士又以“依法享有10天婚假”为由申请休婚假,时间为2024年3月4日至3月8日。同日,张女士还以“临近生产,预产期是2024年3月26日,根据上海市产假相关规定,本人依法享有共计158天”为由,申请从2024年3月11日至8月16日休产假。


判决文书显示,公司未批准张女士的上述请假申请,但张女士在申请的休假期间内也未到岗,并于2024年3月22日生产。


2024年8月15日,张女士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送达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被迫离职通知书》,其中载明:“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今,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以及产假工资,至今被申请人已经拖欠本人工资9个月,从去年12月开始一分报酬未发……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是被迫离职……”


经查,张女士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14594.7元。


事后,张女士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公司支付自己病假、婚假、产假、未休年假等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其病假等工资

以及经济补偿金共10.1万元


仲裁结果确认,张女士与上海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由公司支付其病假、婚假、产假等工资以及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共计7.6万余元,公司为张女士补缴2023年2月社保,驳回张女士其余仲裁请求。


事后,张女士和上海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女士诉请判令公司支付病假、婚假、产假等工资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23万元。上海某公司诉请判令公司无需支付张女士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与上海某公司于2023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8月19日,张女士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发送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被迫离职通知书》,此后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向张女士发放工资,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


对于张女士诉请的病假、婚假以及产假工资,一审法院均予以支持。张女士于2023年2月入职,在2024年度累计休病假超过两个月,根据相关规定不应享有2024年度年休假。不过,张女士因公司未足额支付病假、产假期间工资而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张女士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认定为29189.4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张女士病假、婚假、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1万元,驳回张女士其余诉求以及上海某公司的相关诉求。


公司上诉称其利用孕期规避工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上海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某公司上诉称,张女士自2023年12月11日起长期未到岗,所称的“病假”均未获得其批准,根据规章制度及管理实践,员工请假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缺勤应视为旷工。公司已提交系统的“请假流程截图”等证据,显示所有请假申请均处于“未批准”状态,一审法院仅凭医院“建议休息”的诊断证明,而完全无视请假程序合规性这一核心事实,错误地将未经批准的缺勤认定为合法病假,并判令其支付工资,损害了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张女士在被客户项目组辞退(离项)后立即开始长期“病假”,真实性与必要性存疑,该行为实质是利用孕期恶意规避工作安排,因此,公司无需支付此期间的所谓“病假工资”。


公司上诉认为,张女士于2023年9月11日登记结婚,直至2024年3月4日才申请休婚假,间隔近6个月之久。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婚假时限,但依据公平原则及企业管理惯例,员工应在合理期限内安排休假。张女士无正当理由延迟申请,其有权不予批准。


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在职期间登记结婚,依法享有婚假,其提交的门诊诊断证明书上患者信息完整、诊断明确、休假建议具体,上有医师签字、医院诊断专用章,应为合规有效的病假证明,提交婚假、病假申请有据可依,上海某公司未予批准不当,且不能以其未批准为由否认张女士获得婚假、病假工资的权利。公司应支付张女士婚假和病假工资。此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本案中,张女士请休产假已享受产假津贴,现主张产假工资差额未超出法定合理范围,依法应予支持。此外,公司未足额支付张女士病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张女士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公司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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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8 09:35:49 来自 浙江宁波

其他未婚、未孕女性的求职通道,更加艰难了

    发表于 2026/03/17 20:29:07 来自 浙江宁波

    这有啥。我们这里招聘员工,明知人家跟前公司打过劳动仲裁的也要

      发表于 2026/03/18 08:20:54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6/03/18 08:47:45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6/03/18 09:42:00 来自 浙江宁波

          企业压力好大呀,

            发表于 2026/03/18 09:59:36 来自 浙江宁波

            法律应该是保护弱势群体的

              发表于 2026/03/18 10:24:54 来自 浙江宁波

              所以企业以后招人要谨慎未婚未孕的女子!!

                发表于 2026/03/18 10:48:09 来自 浙江宁波

                所以有些年龄稍微偏大一点,还未婚未育的,用人单位都不愿意要。
                现在是一胎完了,还没二胎的,年纪又不算很大,也不敢要,成本太高

                  发表于 2026/03/18 12:54:55 来自 浙江宁波

                  企业的用人成本好高阿

                    发表于 2026/03/18 15:51:35 来自 浙江宁波

                    这给开店做生意的一样 总会遇到一两个难缠的客人 既然法律有规定就应该按法律规定的来 有些公司平时无赖惯了完全是把员工当成孙子在使唤 遇到刺头了竟然还是搞这一套不干就滚蛋的把戏 不知道这辞退孕妇可是铁板一块可不是平时的能干就干不能干就滚的窝囊员工这赔钱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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