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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女孩偷偷“贱卖”家中13万元奢侈品,谁担责?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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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5 09:36:49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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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5岁女孩偷卖家中奢侈品”一事,引发关注。


据湖南都市频道风芒新闻2月23日报道,湖南长沙15岁少女贱卖家中贵重物品换新手机,总价值13万的手表、包包等奢侈品,仅卖了9300元

对此,女孩家长丁女士表示震惊与愤怒,“对于对方是否是未成年人,(奢侈品回收平台)没有进行审核把关。”


涉事门店工作人员则称回收价并非9300元,但拒绝透露具体金额。

据九派新闻消息,长沙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相关科室已关注到此事,正在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

涉事门店在社交平台上显示已暂停营业,一工作人员称24日已没有营业。

律师: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回收平台负有审核义务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15岁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在二手平台所售的高价奢侈品的真实价值超出认知水平,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并不相适应,属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因监护人拒绝追认不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回收平台负有审核义务,如果其审核机制并不完善,依据流程不能核实卖方身份的,具有过错;监护人未对孩子履行谨慎的监护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也具有过错。监护人可以追回孩子处分的财物,奢侈品已被转售、毁损或灭失无法返还,则应按市场价值进行折价补偿,交易中产生的损失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各自分担部分损失。

图片来源:湖南都市频道风芒新闻视频截图

“未成年人贱卖家中物品”时有发生
一地消保委出手:交易无效

中青报记者注意到,事实上,未成年人偷偷贱卖家中物品,并非个例。

据河南广电民生频道2025年10月15日报道,河南10岁男孩偷偷卖掉姥姥的黄金吊坠,13克黄金卖了4200元。


不久前,“11岁女孩偷卖家长黄金”的消息,也登上微博热搜。浙江绍兴张先生家里的黄金项链、耳环足足20多克,被孩子拆成6次偷卖到金店,换了16000多元。


无独有偶,赵先生家祖传的6个银手镯,被13岁的儿子偷卖,部分银手镯已被商家熔掉。收到相关投诉后,绍兴柯桥区消保委迅速介入,判定这些交易通通无效家长退还回收所得款项,商家在退还部分首饰原物的同时,余下已熔毁饰品换成同克重饰品退回。

“两个案例中,两名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出售家庭大宗贵重物品,明显超出其行为能力范畴,监护人拒绝追认,交易应属无效。金店、首饰店作为专业经营者,在明知交易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核实监护人同意、评估交易适当性,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家长未能妥善保管财物并履行监护职责,亦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因而双方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统计,一年内当地已受理类似投诉36起,涉事者年龄最小11周岁,涉及金额最高超过18000元。


针对此类事件,中青评论2月24日发文指出——

从事回收的专业平台,理应具备基本的风险防控意识和审核义务,这不仅是对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平台合规经营、长远发展的底线......如果说回收平台的监管失守是这起事件的重要外部推手,那么家庭教育的缺位则是不可忽视的内在诱因


只有筑牢家庭教育的“第一道防线”,守住平台监管的“最后一道闸门”,才能引导未成年人在认识金钱、理解价值的过程中,学会责任与敬畏,避免类似纠纷再次上演,让每一名孩子都能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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