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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为挣10万元假离婚,妻子让丈夫娶同事妹妹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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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10:14:30 来自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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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CCTV今日说法近日报道,安徽一对夫妻在2024年为获取10万元拆迁“好处费”,共谋“假离婚”,结果到了两人真要离婚的时候,该如何“分房”却成了问题。


2019年9月,汪女士与钱先生结婚。2021年1月,钱先生将其婚前个人购买的一套A房屋,登记为夫妻两人共有,各占50%份额。


2024年5月,汪女士听其同事邵某说,只要找个单身男子与邵某的妹妹结婚,就能多分拆迁补偿,事成后可给10万元酬谢。为了挣这10万元,汪女士便和钱先生商量他们先假离婚,然后钱先生和对方结婚,拿到酬谢款后他们再复婚。


为了“保险起见”,汪女士让钱先生把A房屋过户到她个人名下,钱先生照做,然后两人向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书。后邵某告知汪女士此事作罢,夫妻俩遂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亦未将A房屋的产权状况恢复如初。


2025年3月,汪女士向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钱先生名下的另一套B房屋。钱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和汪女士平分B房,但其主张A房屋亦应分割。钱先生认为A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故自己应分得85%的份额。汪女士则认为,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将其原先所占A房屋50%的份额赠与自己,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现属自己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A房屋虽是钱先生婚前所买,但2021年变更为夫妻共有,是其自愿行为,合法有效。至于2024年5月第二次过户至汪女士一方名下,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非钱先生的真实意愿,因此该过户行为无效,汪女士不能凭此主张房屋归其个人。即便有效,也不能仅以协议和产权变更登记为凭,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在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房产来源等事实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就房产分割作出如下处理:登记于钱先生名下的B房屋,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该房屋被判归钱先生所有,钱先生应向汪女士支付相应分割补偿款。A房屋则归汪女士所有,汪女士应向钱先生支付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上述两款项折抵后,最终判令汪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钱先生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共计40936.3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夫妻将共有房产变更给一方
并不代表完全归其个人所有

法官提醒,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完全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法院会根据过户原因、双方真实意愿、婚姻情况、有无过错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问题。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办理的“假离婚”风险大,不仅可能人财两空,还违背公序良俗,切勿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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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20:27:27 来自 宁夏银川

人才啊,

    发表于 2026/02/12 08:13:57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6/02/12 08:51:17 来自 浙江宁波

        发表于 2026/02/12 08:56:04 来自 浙江宁波

          1 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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