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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唐先生一案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傲和陈欢表示,该案经由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一次性向唐先生支付赔偿金、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8.5万元。 据代理律师严傲介绍,唐先生于2013年8月19日入职武汉某公司任项目工程师。2024年1月8日,该公司以唐先生消极怠工、拒绝参与年会表演彩排以及缺席年会活动为由,向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 “确认委托后,我们与唐先生所在公司进行交涉,以确认双方是否能达成调解。”严傲表示,然而该公司不但拒绝调解,还让唐先生的上司出面指出其上班期间的许多“违规之处”。 该案经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对于这一裁决结果,该公司不服并诉至法院。 对此,该案一审法院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公司将唐先生拒绝参与排练及年会活动的行为认定属于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缺乏合理性,系违法解除。 后来公司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在二审法院的组织下,该公司在二审判决前主动联系当事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公司一次性向唐先生支付赔偿金等共18.5万元,已经履行完毕。 ![]() 如何界定年会是否属于工作范畴?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表示,“关键在于判断相关活动中是否存在用人单位的统一强制性管理,以及是不是基于劳动者自愿”。这些判断标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加班费计算、工伤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 “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应被局限于用人单位的日常业务或固定办公场所。”王天玉分析道,若用人单位组织年会时,明确提出“全员参加”并将其与考勤、绩效等挂钩,使得员工不参加可能面临不利后果,那么这类活动就具备了强制性。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活动遵循自愿原则,不进行考勤、不参加也无任何处罚,还可能为参与者提供便利或补贴,那么此类活动就更接近于企业提供的福利性质。”王天玉说。 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劳动者原则上是有权拒绝参加年会的,但是在用工关系正常的用人单位中,很多劳动者出于种种因素考虑,往往不会直接拒绝。” 对于缺席年会能否按照旷工处理,张爱东认为,具体要看劳动者的职位和工作职责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年会是否在工作时间举行。“对于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非工作时间加班,员工如果拒绝,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克扣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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