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从“三小”(小药店、小诊所、小美容店)经营使用药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小切口”,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作用,近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三批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2025年5月,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老鼠活动,且在中药饮片格斗中发现有疑似老鼠屎和疑似老鼠啃咬痕迹。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规定,属于被污染的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醒:药品特别是中药饮片存储不当易发生变质,消费者在购药时应选择正规药店,注意查看药品存储环境,并仔细检查药品外观,如发现变色、受潮、虫蛀或有异物,请勿购买使用。 执法人员对药店进行检查。(资料图片 非涉案药店) 2025年10月,全省开展“三小”集群行动期间,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北仑区卫健局开展联合检查,发现一家“幽灵”小诊所,当事人正在其住所内为患者提供输液等诊疗服务,并当场查获来历不明的药品及注射器等药械共计191种3600余盒(瓶、支),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票据。 经查明,当事人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其住所内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卫健部门处理。目前,北仑区卫健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消费提醒:无证行医通常缺乏专业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容易导致误诊、漏诊、错治等问题,延误或加重患者病情,使用的药品也通常来源于非法渠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025年7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等5种药品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药品依法扣押。 经查明,上述药品为当事人从非法渠道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罚没款20200元的行政处罚。 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资料图片 非涉案药品) 消费提醒: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可能存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问题,储运条件、追溯体系也难以符合要求,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2025年5月,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诊疗过程中待使用的8盒医疗器械无中文标签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经查明,该产品为药械组合体,应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上述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醒:医疗机构非法渠道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其安全性、有效性无法保障。消费者选择医疗器械时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核对医疗器械相关注册信息。 2025年4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急救药品“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异丙嗪注射液”共计7支已过期,且无法提供合法渠道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注射液、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资料图片 非涉案药品) 消费提醒:急救药品主要用于紧急情况下迅速缓解症状或挽救生命,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来源不明、过期的急救药品质量难以保证,无法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严重威胁患者用药安全。 2025年5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根据相关举报对高新区某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多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等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未备案的化妆品、罚款1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醒: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时,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一旦发现经营者使用未依法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保留证据并依法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item.Summ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