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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寺庙宇中功德箱里的钱是香客捐赠的善款,不曾想却有人打起了这些善款的主意,最终落入法网。近日,涉案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提醒,功德箱里的钱并非无主之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这些善款财物转移、窃取,属于盗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2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广州某景区,盗窃景区内一处民间信仰场所功德箱内善款现金人民币5681.4元,得手后将其中的120元用于个人消费。不久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缴获涉案盗窃的现金人民币5561.4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120元。另查明,案发后,上述被盗现金已发还被害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南沙法院经办法官赵岑指出,功德箱里的钱并非无主之物,而是公民捐赠给佛寺庙宇等的善款。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内功德箱、许愿池中的钱款属于相应的民主管理组织等所有,受到法律保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这些善款财物转移、窃取,属于盗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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