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墓园超标收取进穴费8.5万元且不明码标价,官方出手了!
政府定价500元~800元/次的墓园进穴费,宁波一家墓园按800元~2000元/次不等的标准收,2年共超标收取进穴费8.5万元。
10月28日,宁波市场监管局通报“海曙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该墓园已因违反物价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4.35万元。
今年3月2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曙区某村的某墓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按800元-2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进穴费。
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甬价费〔2012〕102号),对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墓进穴费收取标准为500元/次,推行火化前已建遗体墓进穴费收取标准为800元/次。
当事人收取的骨灰墓、遗体墓进穴费均超出了政府定价标准,共计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的进穴费金额850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对墓园进穴费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当事人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取进穴费及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墓园示意图,图文无关
宁波发布扫黑除恶斗争市场流通领域整治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宁波先后组织开展“铁拳”“亮剑2022”“利刃2022”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一批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大案要案,有效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巩固、深化市场流通领域整治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共立案5884件,移送公安机关63件。
宁波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022年4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和“古法熏蒸”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经查明,自2020年5月起,当事人通过印制“古法熏蒸疗程卡”及在微信群内以健康小报和视频等方式,向消费者宣称该足浴服务为医疗项目,对“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坐骨神经痛、扭伤、咽炎、胃炎、胆囊炎”等均有疗效。为推销产品,当事人在毫无科学依据的前提下,长期利用微信群向老年消费者发送健康小报和视频链接等,宣称服用其产品并配合熏蒸能改善心肌缺氧、脑缺氧,对骨关节等诸多疾病均有很好效果,甚至对新冠肺炎有预防作用,远超保健食品审批核准的功能范围。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或服务近300万元,涉及老年消费者420余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波7家校准机构伪造校准报告、未建标开展校准活动案

2022年6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利刃5号”燃气报警器校准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对宁波某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计量校准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一)责令改正;(二)罚没款34.2万元的行政处罚(7家企业合计罚款)。
2022年6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全市燃气报警器校准行业各自校准相关标准进行分析,对市辖区燃气报警器常用种类进行梳理后,以校准机构出具虚假校准报告、不按照计量校准规定进行计量校准、超出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开展计量校准等行为为切入口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校准机构以他人名义伪造校准证书、未建立相关标准用于计量校准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次“利刃5号”专项执法行动精准打击校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燃气报警器校准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推动燃气报警器校准行业健康发展。
宁波11家物流运输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2年6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北仑区市场监管局、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和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等11家物流运输企业联合串通涨价的违法行为作出:(一)警告;(二)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11家物流运输企业合计罚款)。
2021年12月9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宁波多家物流运输企业联名串通涨价。经过前期调查摸排,执法人员统一于2021年12月31日对11家物流运输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11家物流运输企业就其运输服务价格,通过宁波港危险品集装箱集卡管理的微信群进行沟通交流,达成了一份新的运输价目表,并于2021年10月15日开始对外执行新的运输价目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镇海区招宝山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28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海区招宝山某食品店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0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海区招宝山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宣讲销售活动,现场正播放含有“灵芝孢子油有抗肿瘤防癌、预防血栓的形成、抗衰老延年益寿、抗神经衰弱防止失眠作用、保肝解毒作用、双向调节高血压、调理糖尿病、镇咳祛痰平喘作用”等内容的视频。经查,当事人所售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为保健食品,至被查获时,已预售了99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北仑区某性保健品经营户涉嫌非法添加药品案
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30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张某娟、彭某玲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2022年8月下旬,根据举报线索,北仑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依法对5家性保健品店进行突击检查,扣押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8批次性保健食品,并送至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委托检验。2022年9月中旬至10月上旬,该所陆续出具27批次性保健食品的检验报告(尚还有1批次性保健食品的检验结果未出),其中,张某娟、彭某玲经营的16批次性保健食品均检出违禁成分西地那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宁波市鄞州东郊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8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养生馆虚假宣传多功能熏蒸仪、蕲艾制品的产品性质和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用横幅、KT板宣传艾灸的养生功效、艾灸后常见反应等内容,用电子屏播放宣传视频和PPT文件欺骗、误导消费者。宣传内容中涉及蕲艾制品药用功效和PPT中18个病例中治疗效果的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1年9月30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3.68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0年11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及姚某等六人搭建了一个销售模式,该模式设有经理、经销商、主管和三个试用期销售员四个级别共六人,由模式内人员去发展9位消费创业投资人。每位消费创业投资人需以9900元认购20瓶“通络祛寒保健液”,模式内人员可从中分得7160元,推荐人分得300元,余下2440元归该公司所有。该模式下,消费创业投资人人数达9人后,消费创业投资人成为试用期销售员,原试用期销售员推荐的人数大于等于3人时则升级为主管,反之退出该模式,成为该公司的“合伙人”,原主管升级为经销商,原经销商升级为经理,原经理退出该模式成为“核心合伙人”。为快速聚集“合伙人”,该公司以集中培训学习的名义,向消费创业投资人宣传其将上线的“无假货电商平台”,并许诺平台上线后“合伙人”可根据贡献大小获得电商平台的多重业绩分红。该模式为电商领域的新型传销案件。截至2021年5月11日被查获日止,该公司共发展“合伙人”280人,获得“投资款”277.2万元,非法获利253.68万元。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条款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慈溪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1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慈溪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2022年8月11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摸排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辖区内慈溪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大量外包装未标中文产品信息的进口酒类,共计664箱,上述库存的酒品货值金额超过36万元。当事人累计销售该类红酒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进口酒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进口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十三)项之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浙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1月13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依法对浙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7.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8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收到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KFR-35GW/BC01+3,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的分体挂壁式空调器不合格。经查,2021年8月,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KFR-35GW/BC01+3的分体挂壁式空调器共204套,成本价750元/套,共计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53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